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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宽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3-12-29

浏览量:129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经信规范〔2023〕19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

现将《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制造业企业、院校等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院校)工业设计中心;二是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区县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1年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必要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区县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已入选重庆市设计驱动型企业库的企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院校等设立的企业(院校)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在重庆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院校等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查、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区县经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各区县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三)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要求并公示无异议后,公布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第九条  原则上,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培育与管理

第十条  经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市经济信息委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全市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提升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增强产业创新能力。

区县经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区县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区县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区县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标准应依据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制定,区县级工业设计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委。

第十一条  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提交有关复核材料,报区县经信部门。区县经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按要求报送市经济信息委。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实施复核,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列入整改并参加下一年度复核,下一年度仍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再次复核结果仍不合格的,以及所在企业、院校等自行要求撤销的,市经济信息委核实有关情况后,予以撤销并公布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市经济信息委核实有关情况后,予以撤销并公布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院校等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区县经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委。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6〕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