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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江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补助政策
发布者:宽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2-12-09
浏览量:184
重庆市垫江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补助政策
一、政策来源:
重庆市垫江县科学技术局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认定专项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垫江科技局发〔2021〕25号)
二、政策内容:
(一)申报预资助
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申报(复审)预资助需符合以下条件:
1. 申报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创新能力自评分值不低于70分(不含70分);
2. 按时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3. 分别预资助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费用的50%,合计最高资助不超过3万元。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条件,两项《报告》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求。
(二)引育奖励
1. 鼓励县内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联盟等创新机构或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县外高新技术企业,每整体引进1家,变更手续经备案认定并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一年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2. 垫江县以外地区整体迁入注册纳税在我县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手续经备案认定并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 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复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广应用。若当年得到过本办法费用预资助的,则作对应额度的扣减。
高成长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三)服务奖励
鼓励县内专业服务机构(不含审计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对指导县内科技型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专业服务机构,每通过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给予0.5万元/家的服务奖励。服务机构要诚信服务,确保申报成功率,严禁无序竞争、严禁乱占资源。
三、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A、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以上;
B、实用新型专利15件以上;
C、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15件以上;
特别强调:高企认定从2021年开始,凡是当年申报当年授权的知识产权不能作为科技成果使用,因此请大家务必提早规划布局。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6》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高新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