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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驳回复审中应对商标局的相对驳回理由?

发布者:宽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2-12-07

浏览量:167

  如何在驳回复审中应对商标局的相对驳回理由?商标局的相对驳回理由所依据的是《商标法》第30、31条的规定。如果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引证商标(包括已注册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和注册申请中的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话,则申请商标会被商标局驳回。在涉及相对驳回理由的驳回复审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复审理由通常亦包括直接论证部分和间接论证部分。

  1. 直接论证部分

  如何论证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是驳回复审成功的关键所在。

  (1)申请商标和/或引证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并非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在此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人就不应受限于商标局对该非规范商品名称所划分的类别和类似群组,而应当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出发,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两者所指定的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诸多方面进行逐一分析比对,找出差异点,最终得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两者所指定的商品并不构成类似商品的结论。

  (2)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从两者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上的差异,或者从两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上的差异,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的差异,去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在论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上述差异而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应当结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所给出的各项商标近似审查原则及其例外情形。如果申请人能够将申请商标的情形归因于这些审查原则的例外情形,则有望推翻商标局对于商标近似的认定,从而赢得驳回复审。

  2. 间接论证部分

  在完成了直接论证部分后,倘若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进一步举证证明如下事实,则可起到补强直接论证部分的效果,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的自由心证,从而使案件审理朝有利方向发展: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长期共存在中国或外国市场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客观上已长期共存,能够起到区分各自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并未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2)存在有利的在先审查例在商标局或任何外国商标行政机关的审查实践中,存在与本案情况相似的在先审查例,在这些审查例中,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彼此共存的两注册商标之间的差别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之间的差别性质相同。

  (3)申请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因此,如果申请商标存在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事实情况,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在驳回复审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证证明该事实,以争取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参照驰名商标的证据要求收集用以证明前述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