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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审查建议?

发布者:宽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2-12-07

浏览量:139

  声音商标审查建议?申请商标作为企业的一种保护手段,商标制度自建立以来,申请量呈现出连续攀升的状态。其中声音商标的无形性决定了其比一般的商标更容易出现问题。首先,声音商标的显著性难以认定;其次,声音商标与著作权的冲突十分明显。

  所以,建立一个具有针对性且可操作性的声音商标评审规则非常重要,据此,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考量。

  第一,显著性认定方式。 固有显著性的判断只需要依据法定的标准,即独特、与众不同的声音,但是对获得显著性的声音商标,因需要通过大量的排他性和持续性适用才能确定其获得显著性。 参考广告投放情况、市场占有率、商品经营时间、服务辐射范围、公众知晓情况等因素进行考量,第二含义的声音商标必须具备唯一指向性的特点。经过市场的使用使社会公众所普遍认知是获得显著性的重要条件。

  第二,一般著作权或专利权都会规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不适用显著性的审查标准,即使商标本身具有很明显的显著性,也不可以予以注册。我国立法采取的是排除式规定,在定义商标显著性标准后,归纳总结了不允许注册的种类。对于声音商标的排除性规定不是很明显,不具有针对性,因此可以针对声音商标与普通商标的特殊性进行分类总结。

  第三,对于表达方式的标准,可以采用混合式,声音商标申请人因标注所申请的商标为声音商标,对申请音乐商标,应当提交此音乐的五线谱,并在文件上做出与五线谱完全统一的文字解释,也可以选择提供相对应的录制品。 对于非音乐商标,提供充分的描述性说明、录音样本或图谱文字解释,应当达到准确、易于理解和完整独立的标准。 新《商标法》表达方式中增加的电子提交形式,这对于申请非声音商标申请者来说,为申请资料的整理和提交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对产品的图谱和解释说明中能准确描述产品的具体内容的前提下音乐制品可不用提交。 就保存而言,有利于不断固定储存,便于管理和查阅,是值得推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