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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误区

发布者:宽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2-11-01

浏览量:114

  (1)驰名商标并非荣誉

  近年来,“驰名商标”被以不恰当的方式宣传,俨然已经成为了品牌的最高荣誉,这种认知非常直接地影响着消费者的购物习惯,但驰名商标诞生的初衷即是将于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提供扩大和特殊保护。虽然认定驰名商标必然要对其知度加以认可,但其特殊性在于驰名商标享有的“扩大保护”本身,而非荣誉本身。

  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商标法》就有禁止驰名商标权利人进行广告宣传或突出使用条款限制,一定程度上就是打击了驰名商标认定热潮。

  (2)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并不一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的确具有一定标准与条件,详见《商标法》第十四条及《驰名新认定及保护办法》。但并非只要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商标均会给予认定。驰名商标除了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外,还需要遵循按需认定原则,即当其他法律条款无法给予当事人保护时,该商标又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认定机关才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认定。

  实践中,经常有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咨询,询问怎么认定驰名商标事宜,包括:企业已经认定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什么时候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地方上对于认定驰名商标有政策奖励,怎么拿到这个奖励?某某企业规模资质还不如我们,最近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我们也肯定也符合条件认定的吧?如此种种,均违反了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原则,陷入了驰名商标认定的误区。

  (3)国家鼓励驰名商标认定,并非鼓励“创造”驰名

  21 世纪初,国务院大力倡导实施商标战略,号召努力实现从品牌大国到品牌强国转变。各级政府为了响应这种号召,制定诸多鼓励政策。很多地方机关积极制定配套措施,对于新认定驰名商标企业予以重奖。这极大地刺激了其他规模体量相当而未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致使不少不符合驰名认定条件的企业“创造”条件争相上马,导致“驰名商标”并不“驰名”的尴尬局面,违背了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损害了驰名商标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