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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能给企业带来哪些收益?
发布者:宽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2-10-11
浏览量:24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能给企业带来哪些收益?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所以从上往下是层层下压。很多地方政府为了保证区域里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政府会把辖区内的企业筛选一遍,但凡能够得上高新边的,会主动打电话给企业,希望企业能够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政府还会提供申请认定的技术团队,协助企业办理。
对于企业来说,这样是非常乐意去做的一件事,毕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成功后,会给企业带来很多直接的或间接的利益。
那么对一个企业来说,申请高新认证究竟能够带来那些直接的收益?主要有如下三种:
一、财政补贴
5G的权属争夺战中,国家越来越意识到自主创新的必要性,各地的政府也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对高新创新企业给与直接的财政补助。当地的政府给出3年的直接财政财政补贴,每年15-20万左右。这些补贴是真金白银,直接由财政账户汇入企业的。
二、银行贷款
做实体的资金周转大,周转期长,常常需要银行贷款。但是,银行对于一些小的民营企业又不是那么友善,贷款非常艰难。
申请了高新技术企业后,更容易获得VC的投资和各大银行的贷款,甚至是优先获批无息贷款或者贴息贷款。
三、税收利益
一个企业办理的高新认定后,可以带来如下税收利益:
(一)增值税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17%税率(2019年4月1日后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二)企业所得税
(1)减按15%的优惠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根据《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的规定,全部制造业领域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四)个人所得税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5年)缴纳个税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5年)缴纳个税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