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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高企认定这些信息必须了解?

发布者:宽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2-09-02

浏览量:144

  22年高企认定这些信息必须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一、申请八大领域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包含八大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二、公司成立满1年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科发火〔2016〕32号印发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注意:成立时限必须超过一年,并非一年以内注册的企业。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三、科技人员10%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年度销售收入5%-4%-3%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企业,比例不低于4%;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60%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60%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研发费用投入80%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八、1年内不发生重大安全问题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九、研发其它费用不超过20%

  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3年审计报告

  申请时,需要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十一、服务收入5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十二、创新能力水平71分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71分及以上。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十三、加计扣除75%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四、税收优惠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十五、纳税超500万,所得税减半

  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结转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十七、5年分期缴纳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八、2年未提交年报,取消高企资格

  高企有效期内累计两年未提交年报,将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十九、重点抽查范围在10%

  高企抽查数量一般不低于当年认定数量的10%,高企火炬统计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下降超过10%的,将会被列为重点抽查范围。

  二十、3年出现重大事故,将会重点抽查

  高企抽查中过去三年纳税总额低于各级财政给予的财政补贴额度的,或者过去三年发生重大事故等的企业,将会被列为重点抽查范围。